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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多选(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导读 国家财产豁免权 是由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  位而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  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在处理...

国家财产豁免权 是由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  位而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

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  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

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中,不动  产物权以物的所在地法为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  则),已成为一条普遍公认的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不适用  于外国国家财产。

一国对于外国国家的财产,包括使领馆  财产在内,不得采取任何与财产所有国的尊严不相容的  措施。

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  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  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  他强制手段。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按照一般国际  惯例,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  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  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  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  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  国国家财产;(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  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  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上述3个方面  的内容与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相联系,既相互关联,统一  构成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整体;又相互区别,不能混淆替  代。

  对于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审判实践  过去和现在都存在不少分歧。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  不同的意见:(一)绝对豁免主义,即主张凡国家财产均享  有豁免权,仅国家明示同意放弃者除外。

(二)有限豁免主  义,主张对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施以种种限制。

原苏联、  东欧及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一般均主张国家财产享有  绝对豁免权,欧美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主张对国家  财产豁免权施以限制。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  “有限豁免权论”有了很大发展,个别学者甚至要求根本  放弃国家财产豁免原则。

这一国际法领域的新动向,值得  我们关注。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对外国国家财产  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国家用于商业方面的资财,并  且已由国际条约的限制发展到片面地颁布国内豁免法来  限制。

近几年,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主要  立法文件,有1972年《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欧洲公约》,1976  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和  1982年加拿大国家豁免法。

此外,1982年召开的联合国  国际法委员会第34届年会上有限豁免主义有了明显的  增长,西方国家已表现出要搞一个全球性多边公约的倾  向。

这些条约和国内立法都是抽象地、一般地肯定国家财  产豁免权,但具体地否定国家财产豁免权,其立法的重点  并不在保护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而是具体规定对外国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种种限制。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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