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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备用信用证)

导读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当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如果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时付款;如果是远期承兑信用证,则开证行承兑汇票,并于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

备用信用证实际就是银行保函,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够开立保函,所以用“备用信用证”这个词汇来代替“保函”,但实质是一样的,即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开证申请人一定会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一般是指付款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两者的区别是: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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